合同定金违约金怎么算的

平阳刑事律师 2025-04-09
法律分析:
(1)定金方面,其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,但上限为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%,超出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。若实际交付的定金与约定数额有差异,将视为对定金数额约定的变更。并且在履行合同中,给付定金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不能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。
(2)违约金方面,有约定按约定执行,没有约定则依据违约造成的损失合理确定。当当事人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,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,过高时以不超损失30%适当减少,过低时以实际损失确定数额。
(3)定金和违约金在适用上相互排斥,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主张自己的权利。

提醒:
签订合同时要合理约定定金和违约金数额,遇到违约情况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益,具体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,可咨询进一步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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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定金方面,当事人可自行约定定金数额,但上限是主合同标的额的20%,超出部分不具定金效力。实际交付定金与约定数额不同时,视为对定金数额的变更。若给付方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无权要回定金;收受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。
2.违约金方面,有约定按约定执行,无约定则依违约损失合理确定。当事人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,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,过高时以不超损失30%适当减少,过低时按损失确定数额。
3.定金和违约金只能二选一。

建议:签订合同时,当事人应合理约定定金和违约金数额,充分考虑违约风险及可能造成的损失。发生违约纠纷时,要结合自身利益和实际情况,慎重选择适用定金还是违约金条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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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论:
定金数额不得超主合同标的额20%,超部分无效,实际交付与约定不同视为变更;违约时给付方无权返定金,收受方双倍返还。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,无约定按损失定,过高或过低可调整,定金和违约金只能择一适用。
法律解析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,其数额上限为合同标的额的20%,超出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。实际交付定金数额变化视为对约定的变更。在违约情形下,给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,收受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,以此保障合同的履行。违约金方面,有约定从约定,无约定按损失合理确定,当约定过高或过低时,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实际情况调整。并且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使用,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主张自己的权利。若您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遇到定金、违约金相关问题,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,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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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定金方面
1.约定定金时,要注意其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%,避免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。
2.交付定金时,如果实际交付数额与约定不同,会视为变更约定数额,交付前应确认好。
3.作为给付定金方,要履行好债务,不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方出现违约情况,要双倍返还定金。

(二)违约金方面
1.合同中最好约定好违约金,如果没有约定,可依据违约造成的损失合理确定。
2.若觉得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,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。

(三)选择方面
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主张自己的权利,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。
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,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,又约定定金的,一方违约时,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。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,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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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定金:当事人可自行约定定金,但不能超主合同标的额20%,超出部分无效。实际交付数额与约定不同,视为定金数额变更。付定金方违约,无权要回定金;收定金方违约,需双倍返还。

2.违约金:有约定按约定,没约定则根据损失合理确定。若觉得约定过高或过低,可请求调整,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参考实际损失等因素处理。

3.选择:定金和违约金只能二选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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